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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2018/8/31 10:21:06 次浏览 分类:机构介绍

山西省教授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 总   则

第一条 本协会名称为山西省教授协会,英文名称为Shanxi Professors’Association缩写为SPA。   

第二条  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山西省境内高校正副教授、正副研究员、其他系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为主、吸收部分社会各界有名望的教育专家、学者自愿组成,是多学科交叉、高智力密集的社团组织。

第三条  本协会的宗旨:坚持党管协会的原则,遵守国家法律。发挥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高级知识分子和高技能人才的桥梁、纽带作用,组织省内专家学者推进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。为山西经济、社会建设提供智力支持,凸显山西省教授协会智囊团、专家库作用,助推我省教育、科技、经济、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。

第四条本协会为中国老教授协会的单位会员,接受山西省教育厅、山西省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等的监督和管理。

 

第五条  本协会的现注册地址是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135号。挂靠山西财经大学。

 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       第六条  本协会根据山西省民政厅批准的业务范围是学术交流、科学研究、人员培训、咨询服务。具体工作是:

     (一)接受高等院校和其它单位聘请,担负讲课、专题讲座、指导研究生、培养青年教师等工作;

     (二)组织师资为各行业管理干部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;

     (三)承接科研、规划、咨询项目,开展科技开发及咨询服务;

     (四)组织编写、编译教材、资料、丛书,推荐出版本协会成员的专著;

     (五)依照业务主管单位或单位会员的委托,承办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;

     (六)承担为山西经济、社会发展服务的项目,开展相关研究;

     (七)积极组织和推动省内外、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;

     (八)积极组织和推动有益于大学生就业和创业的各项活动;

     (九)积极开展各种文体活动,促进本协会成员身心健康;

     (十)定期对会员单位及会员进行评比表彰,发挥会员在科教兴晋实践中的示范带头作用;

     (十一)开展专家教授资源普查,遴选智库专家,创办会刊;

     (十二)向各级组织有关部门反映专家教授的合理意愿,维护其合法权益;

      (十三)本协会可按照学科群分布,聚合优势资源,组建专业委员会。

      (十四)密切联系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,依照法律法规,与社会组织、经济实体合作开展产学研活动。

 

第三章  会   员

第七条  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:个人会员、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。

第八条  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。

个人会员加入本协会需要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,自愿加入协会;

(二)思想政治素质好,作风优良,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;

(三)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研究能力,热心科教与文化事业,身体健康,愿为社会多做贡献的专家、学者、工匠等高技能人才。

团体和企业会员加入本协会需要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高等院校。各类普通高校、科研院所、高职院校、民办高校;

(二)民间社会团体。由教授、专家和高技能人才组织和经营的民间科研院所、信息咨询和培训机构。

(三)企业会员。拥有高级技术人员或高技能人才的实体经济企业。

          第九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
(三)颁发会员证。

第十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和社会活动,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智力资源;

(三)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
(四)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协会决议,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;

        (二)维护本协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;

        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每年缴纳会费:个人会员会费自愿缴纳;团体会员会费 3000元;企业会员会费5000-10000元;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,应提交书面申请,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,收回会员证件。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   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、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,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会员资格。

 

第四章 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 加强党对社团工作的领导,成立协会基层党组织,负责传达、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开展思想政治工作。

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     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     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      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     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       ( 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 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
 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 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      (五)根据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名,决定名誉会长顾问人选;

      (六)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,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须由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  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二、四两项以外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,其成员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     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       (二)热爱社团工作,热心为教授协会事业服务,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      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      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      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      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任期五年,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,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 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     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;

      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

       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       (四)主持会长办公会。

       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职责

       (一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       (二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       (三)聘任秘书处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;

       (四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      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       (六)研究决定其他事项。

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。

第三十一条  本协会执行会长、副会长协助会长落实相关工作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会长办公会决定;

(四)完成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协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落实相关工作。

第三十四条  本协会设监事会。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,监事若干。监事会负责监督指导协会的相关工作。


第五章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       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
      (一)个人会员、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的会费及所属机构交纳的经费;

      (二)单位和个人捐赠;

      (三)政府资助;

     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      (五)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六条 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七条 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九条 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 第四十四条 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、解散、注销,需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上级部门批准。

 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上级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理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 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 

第八章            附   则

第四十八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自相关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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