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省教授协会文件
晋教协[2022]04号
山西省教授协会印章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西省教授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印章使用的合法性、可靠性和严肃性,有效地维护协会利益,结合《山西省教授协会章程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印章,主要指协会法人章、财务专用章、法人代表名章、分支机构专用章(仅限协会内部使用)。
第三条 协会法人章、法人代表名章、财务专用章的刻制,由协会秘书处按国家相关规定安排专人去指定机构按程序刻制,从刻制之日起按规定使用。协会分支机构专用章的制作,须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分支机构印章刻制申请表》(附件1),经协会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,由秘书处统一制作并备案,移交分支机构负责人。分支机构要制定机构内部的《印章使用管理规定》,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。所有印章管理人员都必须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台账。
第四条 协会法人章、法人代表名章、财务专用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。法人章由秘书长委托秘书处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,法人代表名章由秘书长负责管理,财务专用章由协会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。各部门需要使用印章的文件、材料等,须按程序审批后用印。
第五条 协会印章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。
凡涉及协会各类文件、合同、协议、备案文件、各类资金流转、往来和对外文件签发,以协会名义出具的证明(函)、承诺函等相关材料用章,必须严格按照部门(分支机构)负责人、秘书长、会领导逐级审批用印。
涉及协会权益以及资金往来的合同、协议、备案资料等文件,须由文件起草部门提交法律顾问审核,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,方可按照部门(分支机构)负责人、秘书长、会领导逐级审批用印。
银行、税务或其他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使用或预留法人章、法人代表名章、财务专用章的情况,按照协会《财务制度》规定执行。
分支机构专用章仅限协会内部使用,严禁各分支机构对外使用。分支机构利用分支机构印章私自与协会以外的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、协议等涉及协会权益的文件均为无效文件,协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
第六条 协会法人代表名章的使用须经法人代表授权后方可使用;财务部门使用法人代表名章用于正常的财务手续、银行业务、税务业务须按协会《财务制度》规定履行程序。
第七条 协会各部门需要加盖印章的材料,要及早计划沟通,确保印章正常使用。若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,又急需加盖印章的,由秘书长及时与审签领导做好沟通决定印章的使用。
第八条 协会印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印章的权力,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印章的权力。协会法人章、法人代表名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分支机构专用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,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;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,印章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。
第九条 因特殊业务需要或前往异地执行重大项目需携带协会印章外出的,须按《印章携带外出申请表》(附件2)要求,逐级履行审批程序后,方可携带协会印章外出,完成任务后按约定时间及时归还。
第十条 印章的废止(或缴销)、遗失、更换。
1、废止(或缴销)的印章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《印章废止(或缴销)申请单》(附件3),按程序审批核准后统一交回秘书处废止或销毁;
2、遗失印章时由印章保管人员及时填写《印章废止申请单》,及时按程序审批并经协会秘书长核准签批后,进行媒体公示,根据实际情况废止或再申请刻制。
3、更换印章时由印章保管人提出更换说明,部门(或分支机构)负责人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,按程序审批、核准后,由秘书处办理新印章刻制,再按程序办理备案、领用手续。
第十一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,必须严格执行协会的印章使用规定,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。如因违规使用给协会造成损失的,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附件:1、分支机构印章刻制申请表
2、印章携带外出申请表
3、印章废止申请单
山西省教授协会
2022年3月10日
主题词:印章 管理
抄 送:各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企业单位会员
山西省教授协会秘书处(共印50份) 2022年3月10日